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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2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
太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侯爱明
一、为什么要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部令第72号)?
72号令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是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更高的服务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具体讲: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年来,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0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0783万辆,2008年8月达到16741万辆,增长了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增率为13.8%。(太原市2004年机动车保有量为206811辆,2008年9月达到444663辆,增长了1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9.7个百分点,年均增长车辆52430辆)。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快节奏生活,要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必须更简化。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满足群众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第三、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行驶准入的重要关口。把好机动车登记关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严禁为报废、走私、盗抢等机动车办理牌证,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查验,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第四、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登记、担保等进行了新的规定,为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
公安部交管局基于上述四方面的考虑,对原来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优化服务方式,延伸服务窗口,推出更多的为民服务措施。同时,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工作,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在源头管理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二、新部令和旧部令比较有哪些变化?
新部令共四章五十六条,旧部令共四章三十九条,新增22条,修改28条。具体来讲有以下24个方面的变化:
(一)职责更加明确。新部令明确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102号令第1章第2条)
(二)印章全国统一。新部令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证件专用章,业务手续专用名章的名称进行统一,明确按GA803-2008《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统一规范印章名称和规格。首次利用国标的形式将印章进行规范。
(三)岗位设置减少。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取消“业务领导岗”,将其监督制约的职责改由机动车登记系统、进口车核查系统、国产车合格证系统等技术手段解决;取消“牌证管理岗”,将其职责并入登记审核岗;增加“查验岗”,以明确车辆的查验职责,严把车辆确认关;取消“嫌疑车辆调查岗”,将其职责分别交登记审核岗和查验岗承担。
(四)流程变为内部传递。在业务流程设计中体现“一窗式”服务。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可以办结所有业务。程序调整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3个,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进行表格调整,实现网上下载。机动车业务申请表由原来的7种调整为现在的4种,即《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到车管部门领取,也可以直接通过“省市交通信息网”下载。
(六)申请表上不需再加盖单位公章。新的申请表上不再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车辆申请办理机动车业务时,除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变更不用审批。新部令取消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事前审批,车主可以在办理变更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减少了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方便群众办事。但新部令也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
(八)进口车省总队不再审批。新部令取消了省总队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改由支队车辆管理所直接负责审核并办理。车主只要在车管所窗口便可办理进口车的相关业务,无需再报省总队审批。
(九)异地检验手续进行了简化。取消了申请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申请须提交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并在行驶证上签注委托检验章的规定。调整为提交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相关申请由内部网上传递,减少了车主往返,不再因为办理委托检验申请而影响机动车异地行驶,交强险凭证由被委托地车管所审查。(102号令第四十一条)
(十)检验日期更加宽松。在新部令中,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原便民措施“可提前一个月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基础上又提前了两个月,机动车提前检验日期由原来的一个月扩大为现在的三个月,即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让机动车所有人有更宽松的时间余地,方便一些因出国、出差等原因想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群众。
(十一)异地也能办理报废。为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新部令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或《报废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取消了72号令中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这样就大大方便了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102号令第三十条)
(十二)临牌发放的范围只有四种,但最多只能办理三次。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和定型试验的;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规定了对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若需要多次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管所最多可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3次。
(十三)不需再用户口本。新部令明确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取消了《居民户口簿》作为居民的身份证明(夫妻之间的车辆变更除外)。
(十四)车辆也能“典当”。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机动车可以作为质押财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第42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了与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相衔接,新部令增加了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业务,明确了办理该业务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
(十五)停、复驶业务取消。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十六)行驶证从10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公安部发布了新的行驶证行业标准,增加了行驶证的防伪技术,证芯上有序列号并用一维条码表示,以后制作的行驶证车辆照片上不需要机动车号牌号码了。
(十七)原车牌号可以再用。新部令扩大了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已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允许机动车所有人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以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102号令第四十三条)
(十八)辖区内过户必须要换号。新部令规定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必须更换新号牌,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号牌继承进行非法炒作,谋取暴利,侵害群众利益。
(十九)代理人什么业务也可以代理了,但代理补领登记证书要限定条件。新部令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代理补领登记证书的限定了条件: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102号令第四十五条)
(二十)档案查封可以办理轮候。机动车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轮候查封、扣押的,可以办理轮候查封、扣押。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自动生效,查封期限从自动生效之日起计算。(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二十一)所有业务办理时限缩短。通过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提高科技含量和民警素质,根据实际办理情况,新部令对一些业务缩短了办理时限: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五日缩短为二日;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十五日缩短为一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十五日缩短为五日等,尽管车管部门工作压力加大了,但很大程度地方便了群众。
(二十二)群众不需多次往返。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为8个,群众需往返业务大厅内外3次,调整后登记环节减少为3个,绝大部分业务群众只需一趟即可办成。
(二十三)法律责任明确。为引导群众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登记,保护守法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违规的群众,“102号令”中增加了法律责任,制定了罚则,明确了一些情形的处理方式,保护了群众的利益。例如,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机动车所有人未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管所后,未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又如非法改装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再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同时,新部令增加了“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以明确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为强化监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新部令对公安车管民警或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情形,包括:1、违反规定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2、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3、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4、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5、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6、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7、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8、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四)真正做到便民惠民。新部令在整体上有以下几个便民特点:1、缩短了办理时限,减少了群众等候时间;2、简化了部分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变更、异地检验委托);3、减少了登记事项,提高了工作效率。原72号令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需登记的事项共71项(不包括24项机动车技术参数),新部令在保留机动车基本数据的前提下,减少了19项登记事项;4、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新部令将原《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涉及群众权益部分的内容统一纳入部令中。另外,还对72号令的规定流程作了进一步完善。
新部令的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几个便民特点:1、精简了业务岗位,明确了岗位责任。使岗位设置更加优化、合理,提高了工作效率。2、合并、减少了申请表格种类。原机动车登记表存在种类多、填写内容多,部分事项重复填写,群众认读、填写表格不便捷。将原有的7种申请表格合并减少到4种,并删减了部分填写事项。3、简化了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取消了机动车标准照片必须悬挂号牌的要求,此举避免了群众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种多次往返跑路,确保了查验车辆环节照片与机动车的一致,堵塞了查验车辆与拍摄照片环节间非法改装机动车的管理漏洞,并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二是取消了异地检验委托书和回执,简化了异地检验申请流程,避免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委托检验时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三是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增加了签注报废止期事项,明示机动车的使用时间,避免二手机动车交易特别是营运车辆专卖时,一些不发分子以此欺骗不了解法规定群众,损害群众利益。四是增加了法院查封机动车的时限规定。针对法院办理查封车辆时解封不及时造成群众不满的问题,新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增加了查封期限和逾期自动解封的规定,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