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电子地图 | 联系我们
首 页 太原交警交通新闻警务公开网上办事支队长热线交通安全社会资讯交警风采曝光台出行提示
办事指南
站内搜索
 
本栏推荐
 
当前位置: 首 页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事故处理 → 公安部关于《服务群众… → 正文
公安部关于《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作者:技术维护 | 文章来源:太原市公安交警信息网 | 发布时间:2008-09-08 | 被阅览数:46

 公安部关于《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 发布时间:2008-09-08 | 被阅览数:46 | [关闭窗口]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www.tyjj.gov.cn】 版权所有 支队地址:太原市新晋祠路51号 邮编:030021
支队长信箱:tyjjzdz@163.com 投稿及建议邮箱:tygajj@163.com
系统维护: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室 技术支持:太原华思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 晋ICP备05004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