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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一、有申请办案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有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权利。
三、有要求证据公开的权利。
四、有收到事故处理告知、送达文书的权利。
五、有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文书;申请复核的权利。
六、被暂扣车辆、证照的当事人有取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权利。
七、有请求办案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自行协商的权利。
八、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吊销驾驶证或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有监督办案人员执法公正的权利。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有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的义务。
二、有向公安机关出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的义务。
三、有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事实的义务。
四、有向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的义务。
五、有签收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的义务。
六、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七、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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